◎文╱藥師蔡献章
有藥師說「食藥署管制藥品組是沒有權力去干涉醫師診查的處方內容」,這句話是不對的喔!因為這是食藥署管制藥品組的職責所在。
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醫師、牙醫師、獸醫師、獸醫佐(須符合獸醫師法第16條第2項規定)非領有「管制藥品使用執照」,不得使用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
管制藥品使用執照之目的,在於確認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使用人專業資格,將醫療使用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成為「特許行為」,以加強管理。
醫師、牙醫師、獸醫師及獸醫佐應依正當醫療之目的,使用管制藥品使用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醫師、牙醫師、獸醫師或獸醫佐「須先申領管制藥品使用執照」,且醫師、牙醫師使用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應開立「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此外,「醫療機構未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使用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從事藥癮治療業務」。
基於實務面,有關管制藥品自費處方箋事項,其實可以總結如下:
(1)目前我國全民健康保險之實質納保率已達99%以上,病人如因病情需要使用鎮靜安眠藥類管制藥品,於合理劑量下健保均已給付相關費用。
(2)《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36條前段:「醫師、牙醫師、藥師、藥劑生、獸醫師及獸醫佐違反本條例規定受「罰鍰」處分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輕重,自處分之日起,停止其處方、使用或調劑管制藥品六個月至二年。 …」
(3)新北市衛生局食藥科「管制藥品稽核實務及法規宣導」資料中的「合理處方管制藥品之原則」指出,有健保、自費處方同時開立或無正當理由轉而全數開立自費處方之情形,將移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處辦。
(4)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8條與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機構特約與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健保特約機構對於健保給付項目不得自立名目向保險對象收取費用或矚其自購藥劑,違者可處五倍罰鍰並予違約記點。
(5)藥師法第16條指出,藥師受理處方,應注意處方上年、月、日、病人姓名、性別、年齡、藥名、劑量、用法、醫師署名或蓋章等項;如有可疑之點,應詢明原處方醫師確認後方得調劑。罰責:2千∼1萬。
因為食藥署管制藥品組相當重視管藥的合理使用,以及鑑於管藥濫用對於社會大眾的傷害甚大,因此醫師與藥師都有責任防範管藥(毒品)的泛濫成災,故醫師的開立處方與藥師的受理處方都須能更加審慎,期盼能讓我們的國家社會能更和諧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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