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自主權利法》法規條文查詢連結。
◎文╱台中記者謝永宏
藥師身為醫療團隊的一員,更應該瞭解無效醫療的浪費及支持病人自主選擇生命的權利。《病人自主權利法》簡稱《病主法》,為亞洲第一部保障病人自主權利的專法,將於明年1月6日施行。
當具完全行為能力者,面對自己的病情狀況和醫療方式,有知情、選擇與決策的權利,並藉由進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dvance care planning, ACP)」及簽署「預立醫療決定(advance directions, AD)」,假若當自己符合:1.末期病人、2.不可逆轉昏迷狀況、3.永久植物人、4.極重度失智、5.其他經政府公告之重症等五種臨床條件之一時,能自主選擇接受或拒絕醫療,尊嚴善終。
然而《病主法》並非所謂的「安樂死」,前者是自然死的法律,乃醫療團隊尊重病人的自主意願,不以人為的方式強加延長生命;但後者卻是人為加工縮短生命的行為。
「讓生命的決定權回到病人自己的手上」才是《病主法》最核心的信念與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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