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訊】
為配合「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證管理辦法」之修正,名稱修正為「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該辦法第18條第1項重新分類特定疾病配方食品,衛生福利部於5月15日預告訂定「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草案及廢止「特殊營養食品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原公告草案。將進行為期60天之預告評論期。
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指因病人生理功能失調,致無法進食、消化、吸收或代謝一般食品或食品中特定營養成分,或醫學上認定有其他特殊營養需求,且不易透過日常飲食調整所獲取,而依其適用對象特別加工或配製之食品。衛福部提醒,業者應注意規定實施日期,把握緩衝時間及早因應準備。對於法規生效日後才取得特定疾病配方食品許可證者,應依規定標示,並無緩衝期;而108年6月30日前已取得特定疾病配方食品許可證者,緩衝期為期一年半,其產品110年1月1日起製造者,應依規定辦理。
回首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