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業團體對爭議的法案,堅決捍衛其專業性,尤其攸關全民用藥,更是嚴陣以待。(圖為歷史照片)
【本刊訊】
針對考選部擬定藥事法第103條規定之《中醫師處方藥品調劑人員考試辦法草案》,藥界各團體紛紛提出嚴正的抗議。
首先,草案擬定所牽涉的兩大機關:監察院與考試院各有爭議。本次草案內容規定,現存有照中藥商、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或在未設中藥師之前曾聘任中醫師、藥師及藥劑生駐店管理之中藥商期滿三年以上之負責人,經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領有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證明文件,並經國家考試及格者可進行中醫師處方藥品之調劑。此乃源於監察院於6月18日糾正衛福部,針對其面對傳統中藥行逐漸凋零,卻消極怠惰之作為,並提請考試院規劃相關考核制度。然而,當年監察院失察《藥事法103條第4項》條文及立委受賄案,使得法規內容與藥師等專技人員的資格核定之排他性相違背。而考試院依據監察院的糾正提出草案,草案內容卻漠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應建立在有現代教育或訓練之培養過程獲得特殊學識或技能的核心,更何況,草案中規範之可中藥調劑的人員,包含非藥事人員,這違反《藥師法》及《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的規定:藥品調劑係指藥事人員自受理處方箋至病患取得藥品間流程,非藥事人員不得為之。
再者,根據考選部公文,本草案的擬定僅有請中藥相關團體表示意見,然而更改藥事法一事,涉及藥界權益,竟未徵詢藥界意見。
草案帶來的影響,除了使人民健康福祉失去專業藥事人員的保障,更破壞專技人員資格取得的體制。如此,恐使中醫朝向現代化的道路上走倒退路。
藥界要求,應立即修正惡法藥事法103條第4項,並請考選部撤回《中醫師處方藥品調劑人員考試辦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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