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訊】為使法規更加落實及清楚易懂,參考國際規範與產業實務情形,衛生福利部於2月19日公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修正重點內容如附表。
本應遵行事項除第4點第1款、第4款、第5點及第6點自115年1月1日施行,其餘修正規定自正式公告後即日生效。
公告日前已取得特殊營養食品許可證之產品
,於115年1月1日起製造者,應依本公告規定辦理。未依規定標示者,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處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標示不實者,處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
公告可至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項下之「本署公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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