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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聞

中藥安全線索:面對細辛上漲的品質控管方案(上)

 

 

 




◎文/藥師吳宗修


近期全台受到寒流影響,處於流感流行期,氣溫大幅降低,導致用於呼吸系統的中藥材出現價格上漲情況,其中以細辛從2019年到2024年漲幅約6~8倍(圖一、表一),甚至面臨缺藥的情況。


據《台灣中藥典四版》中記載細辛之性味,辛、溫。歸心、肺、腎經。為馬兜鈴科Aristolochiaceae植物北細辛Asarum heterotropoides F.Schmidt f. mandshuricum (Maxim.) Kitag.、華細辛Asarum sieboldii Miq.或漢城細辛Asarum sieboldii Miq. var. seoulense Nakai之乾燥根。其用途分類屬辛溫解表藥,效能為祛風散寒,通竅止痛,溫肺化痰。藥材用量為1至4克。


1993年比利時學者發現服用含有馬兜鈴酸的減肥藥導致婦女腎衰竭,引發全球對中草藥安全性的關注[註1]。研究指出,這類中草藥腎病變主要與馬兜鈴酸有關[註2]。法國、英國、比利時、澳大利亞、奧地利、西班牙、美國、埃及、日本、菲律賓及馬來西亞等國家已禁止使用含馬兜鈴酸之產品以為因應。


馬兜鈴酸存在馬兜鈴科(Aristolochiaceae)的植物中,如關木通、廣防己、青木香、天仙藤、馬兜鈴、細辛等,這些植物中含有豐富的馬兜鈴酸。因此,在2003年11月4日衛生署(現衛生福利部)公告,禁止使用廣防己、青木香、關木通、馬兜鈴、天仙藤等五種含有馬兜鈴酸的中藥材,以及含有這些藥材的製劑[註3]。這些藥材及相關的製劑,無論是製造還是進口,都被停止使用,並且藥品許可證也被註銷[註4]。這項禁令的實施是全面的,旨在禁止這些藥材及其相關製劑的使用。


至於細辛藥材,雖然也屬於馬兜鈴科,但與上述藥材相比,在台灣被更廣泛地運用於中藥製劑的處方中。然而,由於細辛的根中僅含微量的馬兜鈴酸,並且必須經過醫師處方才能使用,因此在2004年2月27日,衛生署公布了一項名為「細辛中藥材暨其製劑之相關管理規定」的公告[註5]。《細辛中藥材及其製劑相關管理規定》中規範細辛的使用及製造程序,要求使用細辛的根部,以日本藥局方第十四版記載之HPLC/UV方法分析[註6],不得檢出馬兜鈴酸方可製造。濃縮製劑需以水煎煮方式製造,傳統製劑則需使用水煎煮或單味濃縮細辛製劑,再與其他藥材合併,故當時的衛生署並未禁止使用細辛及其相關製劑。其主要理由是細辛藥材雖然為馬兜鈴科植物,但其馬兜鈴酸含量比其它同科植物,如關木通、廣防己、青木香等之含量要低,而細辛全草是以葉部含量較高,而Aristolochicacid I含量又比Aristolochic acid II 多。另外,日本藥局方第十四版檢驗方法記載是以標準品 Aristolochic acid I 做比對,故檢驗時只以Aristolochic acid I 檢驗之。


依衛生署2003年11月4日公告「細辛中藥材暨其製劑之相關規定」,細辛中藥材藥用部位由全草改為根部,並依公告之檢驗規格及方法檢驗合格後,始得供製造及調劑,而含細辛製劑中濃縮製劑,製程須以水煎煮方式製造;而傳統製劑(丸、散、膏、丹)內服及外用液劑,則其細辛原料藥材應經水煎煮,或採用單味濃縮細辛製劑,與其他原料藥材合併製造,成品均得依廠內既定之 HPLC 檢驗方法檢驗合格後,始得販售。而含細辛之市售產品一旦經檢出馬兜鈴酸者,係依藥事法相關規定論處。研究指出馬兜鈴酸有較強的腎毒性與致癌作用,其中細辛的花、葉、莖的馬兜鈴酸的含量大於1.0ppm,因此《台灣中藥典四版》中記載,細辛藥用部位是根,故中醫師或藥師在現場入庫驗收藥材時應特別注意。


為因應本次細辛價格大幅波動,有關細辛中藥材暨其製劑應依相關管理規定之公告,如細辛及小青龍湯、麻黃附子細辛湯、辛夷散等多種含細辛之中藥製劑,供應端及製造端應落實《細辛中藥材及其製劑相關管理規定》,使用端應要求逐批附上合格的檢驗報告,以確保用藥安全。


(待續)


註1 Vanherweghem JL, Depierreux M, Tielemans C, Abramowitz D, Dratwa M, Jadoul M, Richard C, Vandervelde D, Verbeelen D, Vanhaelen-Fraste R. Rapidly progressive interstitial renal fibrosis in young women: association with slimming regimen including Chinese herbs. Lancet 1993; 341: 387-91.
註2 Cosyns JP. Aristolochic acid and 'Chinese herbs nephropathy': a review of the evidence to date. Drug Saf. 2003;26(1):33-48.
註3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署授藥字第0920002350 號公告。
註4 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署授藥字第0920002349 號公告。
註5 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署授藥字第0930000756 號公告。
註6 The Japanese Pharmacopoeia,fourteenth edition,p1303,2001。
(本文作者為台北市立聯合醫院藥劑部前中藥組組主任、臺北醫學大學生藥學研究所助理教授、中國醫藥大學藥學系暨碩博士班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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