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指示藥品審查基準修訂 ◎文/台南記者陳美秀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參考日本、美國、加拿大、英國等國相關規定,於6月2日公布指示藥品審查基準,增訂有效成分並修訂警語與注意事項及用法。 修正要點如下: 一、瀉劑: 納入刺激性瀉劑之藥品、非類固醇抗發炎藥品、新增 C 列 7 項輔助緩和瀉下成分(含 Bileextract、Ursodesoxycholic acid、Dried yeast、Cholic acid、Dimethicone、Sodium bicarbonate、Dehydrocholic acid等)用法用量等規定。 二、抗過敏劑: 1.新增 B 列 2 項副交感神經抑制之鼻炎用藥成分Belladonna (Total)Alkaloids、Belladonna Extract、E列甘草酸及其鹽類成分 Glycyrrhizinic acid and Glycyrrhizinate Dipotassium(as glycyrrhizinic acid))及有效成分配合量等規定。 2.為保障兒童用藥安全,除含 Clemastine(fumarate)之製劑維持現行基準規定未滿十二歲者請洽醫師診治外,其餘一般抗過敏劑全面修訂為六歲以下請洽醫師診治。 三、解熱鎮痛劑: 1.新增A列1項Ibuprofen成分及其單方製劑、含Ibuprofen成分製劑之用途(適應症),並修正配合規則、製劑劑型規範、用法用量與警語及使用上注意事項內文字。 2.新增含 Acetaminophen 成分之咀嚼錠和發泡錠劑型及該成分液體劑型之用法用量。 建議社區藥局提供指示藥時,應充分評估病人症狀、既往病史、目前用藥及過敏史,必要時適當紀錄諮詢內容,以提升用藥安全。若症狀持續、惡化或超過藥品標示建議使用期間仍未改善,應儘速就醫。 →相關資訊可到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資訊查詢。 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3&id=315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