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駕辨識不能只靠一張試紙(上) ◎文╱藥師吳宗修 從用藥安全告知到快篩陽性後的藥物史釐清,藥師應成為藥駕防制體系的重要專業節點。 毒駕是道路安全的重要風險,警方強化取締有其必要性。然而,當毒品唾液快篩成為第一線執法工具後,社會也必須正視另一個同樣重要的問題:如果檢驗結果可能受到合法處方藥、非處方藥的交叉反應、採樣條件或試劑批次差異影響,如何在「快速阻止危險駕駛」與「避免誤認合法用藥者」之間取得平衡? 警政署自民國114年11月20日起全面啟用毒品唾液快篩。快篩陽性後,警方將依法執行車輛移置、駕照處分,並將採集尿液送驗,以追查是否涉及公共危險罪1。這項制度提高執法即時性,但也使「初步篩檢」與「確認檢驗」的界線更不能模糊。 快篩陽性是需要進一步科學驗證的風險訊號,不是藥物濫用或刑事責任已經成立的結論。 一、快篩陽性不等於毒駕成立 從藥學觀點來看,體內檢出某一成分,至少可能代表幾種不同情況:非法使用列管物質、合法處方使用、非處方藥或複方成藥造成的交叉反應、代謝物殘留,或檢體與試劑條件導致的判讀差異。這些情況在法律上的意義並不相同,也不應被一張初篩試紙全部涵蓋。 因此,藥駕辨識至少應區分三個層次。第一,是否為法律列管毒品或其他禁止物質,依公告品項、濃度及法定確認程序處理。第二,合法管制藥品可能造成駕駛能力減損,必須把藥物濃度、服用時間、臨床表現與駕駛行為放在一起判斷。第三, 一般處方藥或成藥的嗜睡、頭暈、視覺模糊與注意力下降,重點應先放在預防與醫療告知,不能僅因「檢出」就推定為毒駕。 這正是為什麼快篩只能扮演「警報器」角色。後續的尿液或血液確認檢驗、證物監管鏈、現場行為紀錄,以及必要的藥理或毒理專業意見,才是行政裁處與刑事偵查能否立足的關鍵。 二、藥師可以在三個時點降低藥駕風險 交通部發布的用藥安全駕駛宣導,已提醒安眠藥、部分感冒藥、肌肉鬆弛劑、部分降血糖或降血壓藥、部分止痛藥及身心科用藥,可能造成嗜睡、頭暈或注意力不集中2。對藥師而言,這些提醒不應只停留在衛教單張,更應融入用藥評估。 (一)處方與調劑前:辨識高風險用藥情境 藥師可主動詢問每日駕車時段、工作型態、過去服藥後的不適,以及是否同時使用酒精、保健食品或其他中樞神經作用藥物。必要時與醫師討論調整服藥時間、替代藥物或短期交通安排,讓「不宜駕駛」成為可執行的用藥計畫,而不是藥袋上的一句警語。 (二)用藥期間:把副作用轉化成停駕指示 許多民眾知道「可能嗜睡」,卻不知道什麼程度就不能開車。藥師應明確告知:第一次服用或調整劑量期間、出現明顯嗜睡或頭暈、視線模糊、反應變慢、步態不穩、記憶中斷,或同時使用多種鎮靜性藥物時,都應先停止駕駛並尋求專業協助。 特別是高齡者、多重用藥者、睡眠障礙患者,以及需要長時間駕駛的職業駕駛,更需要藥師協助整合處方與自購藥品,避免病人只記得單一藥品名稱,卻忽略複方成分與藥效疊加。 (三)快篩陽性後:協助釐清合法用藥史 當民眾因唾液快篩陽性而進入後續程序,完整而準確的用藥史非常重要。藥師可協助整理藥品名稱、劑量、最後服用時間、處方來源、調劑紀錄與可能的交叉反應資料,提供醫師、毒理專家、檢驗機構或法律程序參考。 這不代表藥師應替個案「保證沒有毒駕」。藥師的專業角色,是把藥物暴露與可能的藥理影響說清楚,協助區分合法治療、交叉反應與真正需要進一步調查的情形,讓司法與行政機關在完整資料的基礎上判斷。 (待續) 資料來源: 1.內政部警政署,〈矢言打擊毒駕!「毒品唾液快篩」全面上路執法〉 2.交通部,〈常見用藥安全駕駛指引上線,提供駕駛自我評估〉 (本文作者為臺北市立聯合醫院藥師、部定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