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81期

115 / 10. 12~ 10. 18

交流                    管制藥品管理

管藥管理 藥事人員不可輕忽的法規責任

 

 

 


◎文╱新竹縣記者梁紫暄


藥師肩負民眾用藥安全的第一道防線,其執業倫理與規範,藥師法中皆有明確規定,值得所有藥事人員重新檢視。


依藥師法第21條規定,藥師於業務上有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衛生主管機關得予三年以下停業處分;情節重大者,經藥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後,最重可廢止其執業執照。依藥師法第6條規定,藥師若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或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者,將不得繼續充任藥師,已取得資格者亦應撤銷或廢止其藥師證書。這意味著,一旦藥師涉及毒品相關犯罪並經司法認定,其專業資格將面臨最嚴重的行政處分。


尤其,管制藥品的管理責任貫穿藥師執業的每一環節,特別是民眾將未用完的管制藥品退回醫療院所,更是容易被忽略的環節。依食藥署函釋規定,機構或藥局須將退回藥品的日期、品名及數量詳實登錄於「管制藥品回收登記簿」,並由退回者及點收者雙方簽名;回收之管制藥品必須集中保管、加註特別標示,且與調劑用的管制藥品分開存放,之後須報請轄區衛生局(所)會同銷燬。此外,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26條規定,銷燬管制藥品應先申請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會同辦理,全程留有紀錄可稽。


近期社會事件再次提醒藥事人員,專業執照所賦予的不只是權利,更是責任。期盼所有藥師夥伴,都能以此為戒,堅守藥師法所訂立的倫理底線,落實管制藥品的每道管理程序,讓民眾對藥師專業的信任得以延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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